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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七台河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七政规〔2019〕6号)

  七政规〔2019〕6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七台河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培育壮大“新字号”,把振兴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根据《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黑政规〔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七台河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七发〔2018〕15号)要求,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作用,切实引导资源向实体经济和创新体系集聚,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通过创新链和产业链、服务链、资金链对接,精准施策、精心培育,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发展目标

  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格局,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从无到有”;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小到大”;加速壮大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实现“从大到强”。到2020年底,新注册科技型企业达到20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22家、销售收入或估值5亿元以上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实现“零”的突破。

  三、培育措施

  (一)引导各类主体创办科技型企业。

  1.引进先进理念激励创新创业。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创业规律、市场机会和创业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激发科研人员创业热情。通过引进先进理念、搭建创业平台、开展创业培训、典型示范引导等方式,积极组织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通过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职业技术学院、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支持和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期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七煤分流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失业职工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团队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浮100%。同一申请人创办多个实体的,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设立七台河市创业创新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创业创新项目补贴及奖励、孵化基地补贴及奖励、创业创新活动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3.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型企业来我市创办子公司。梳理分析全市区位、资源、科技以及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强化重点区域和领域合作,有针对性地加大力度对广东省对口城市等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招商引企工作,吸引国内外知名的科技领军企业到我市投资、创业和开展科技合作,做好专业化招商、专业化服务,生成一批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促进合作局、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对多层次科技型企业的培育。

  1.建立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通过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对入库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专利、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首次通过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评价,并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且未被撤销资格的企业,给予入驻国有孵化器免三年房租、一次性5万元科技企业创业扶持资金、优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充分利用我市各类载体为科技型企业搭建平台,有效发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各专业园区载体的服务功能。针对完成孵化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需求,加快各级园区标准厂房等“加速器”载体设施建设,形成与企业快速成长要求相匹配的软硬件条件,促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和企业管理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一批处于生长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对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建立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遴选优秀的科技型企业进入培育库,对投资强度大、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入库企业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产业扶持资金。对达到省级标准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按得到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给予1:1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成长体系。

  1.推动孵化器建设质量提升。依靠全省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整合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优质的创业服务。加强与广东省对口城市合作,引进先进理念,推动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对通过国家级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做强做优园区产业基础上,以升促建支持建设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把省级高新区打造为全市转方式调结构的先行区、承载区和主战场的重要定位,在拼环境、拼服务、拼专业上下功夫。设立4亿元新材料产业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项目、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及专业运营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投资建设。优先支持区内科技创新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等建设,推动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新材料产业园区;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投公司)

  (四)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和成果吸纳能力。

  1.支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引导科技型企业自建研发中心,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联合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资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研发分支机构,对建立后正常运行开展工作的研发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围绕优势企业、产业需求,梳理凝练关键共性技术,定期发布目录,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支持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含)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并已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并已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对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1000元/件补助资金,授权后给予5000元/件补助资金;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给予2000元/件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税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3.支持企业转化应用科技成果。鼓励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或将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给予其20%的资金补助;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按照国家和省奖励政策,给予1:1配套资金补助;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资金补助,另一方不再享受资金补助。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营造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良好投融资环境。

  1.推动科技型企业做强做大。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大社会融资、强化政府服务等措施,聚焦各类扶持政策,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使科技型企业依靠核心技术获得竞争优势,依靠知名品牌占领市场,加快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产学研合作,加强与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科研院所合作,重点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建设合作力度,深入推进校企合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担保。建立融资担保体系,设立1000万元的担保资金,对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的风险提供担保,确保科技成果顺利转化。探索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七台河中心支行、七台河银保监分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3.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高成长潜质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上市(挂牌)辅导服务,促进企业与资本市场精准对接。支持科技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建设,推动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企业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交易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非上市公司成功发债或租赁融资的,融资或发债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补贴,5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市政府建立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体谋划,研究行动计划实施的相关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督导检查,推进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培育支持力度。

  一是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抓好辖区内新一轮科技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需依据目标和任务,制定培育计划,确定培育名单,做好培育工作;建立严格的工作考核制度,将新一轮科技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各部门的考核范围。二是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在科研数据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研发资助、鼓励工匠精神等方面采取更多实质性举措,更加关注人才、专利、管理、制度等影响长期发展的核心要素。科技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人才引进、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投融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才办、市直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科技创业氛围。

  市内各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新创业的鲜活事例,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先进地区创新创业的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社会氛围,依靠创新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及其他网络信息平台)

  七台河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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